徐云、长沙茂星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督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督93号案件名称
徐云、长沙茂星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徐云;长沙茂星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督93号申请人:徐云,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申请人:长沙茂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G07栋123号。法定代表人:李军培。申请人徐云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请求人民法院督促被申请人长沙茂星物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徐云工资款72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徐云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亦未提供诉讼费减免缓申请,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徐云未缴纳诉讼费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云申请支付令一案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梁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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