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阳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某服装厂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恢10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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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恢109号之二案件名称
山西汾阳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某服装厂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山西汾阳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某服装厂;张某某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恢1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西汾阳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焦作市某服装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汾阳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作市某服装厂、张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晋11民终2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焦作市某服装厂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山西汾阳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各项费用共计1034694.5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1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93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执行义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等进行了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委托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焦作市某服装厂、张某某调查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焦作市某服装厂在汾阳监狱有413台设备,本院已依法对该413台设备进行了查封,并即将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现因疫情原因,监狱执行封闭管理,本院工作人员无法进入对财产进行核实处置,所查封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约谈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孔光辉审判员 郝振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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