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平、陈常军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804民初40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072号案件名称
曾文平、陈常军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曾文平;陈常军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804民初4072号原告:曾文平,女,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阳光世纪城6号楼1单元1202。被告:陈常军,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滨海花园小区3#1-102。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长女陈思涵抚养权归原告所有,婚生次子陈为泽抚养权归被告所有;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共育有两个子女,长女陈思涵(2014年8月13日出生)与次子陈为泽(2016年4月8日出生)。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常有争吵,时有肢体冲突。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现诉请贵院依法裁判。被告陈常军辩称,同意离婚,同意长女陈思涵由原告抚养,次子陈为泽由我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8月13日生育长女陈思涵,2016年4月8日生育次子陈为泽。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曾文平与被告陈常军自愿离婚。二、婚生女陈思涵由原告曾文平抚养,婚生子陈为泽由被告陈常军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邢 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洪嘉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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