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吉凯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1220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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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执1220号之四案件名称
邹吉凯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朝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邹吉凯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1220号之四被执行人:邹吉凯,男,汉族,1972年12月31日生,住朝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邹吉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邹吉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73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庞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景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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