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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永才、李贵海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921民初3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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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21民初3779号
  • 案件名称

    牟永才、李贵海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牟永才;李贵海
  • 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921民初3779号原告:牟永才,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委托代理人:衣洪江,系阜新市太平区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贵海,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杨艳(系李贵海妻子),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朱云立,系阜新市细河区方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牟永才诉被告李贵海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永才的委托代理人衣洪江,被告李贵海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艳、朱云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9月初,原告的朋友毕叶灵给其介绍大金厂房改造工程,要求用毕叶灵的公司(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进行招标和收管理费。被告找原告商量希望工程给他干,并承诺中标完工后给原告5万元劳务费(辛苦费),原告按双方约定帮助被告投标,中标后原告并且帮助被告筹备、施工。而被告中标工程完工后,原告要求给付5万元劳务费,被告以工程款没有完全结算为由推脱。之后,原告每次提及此事,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被告辩称,被告确实承建了新邱区大金厂房改造工程,此工程是毕叶灵联系的,需要垫资施工,原告无能力承建,毕叶灵和被告协商,让被告承包该工程。被告承建大金工程项目,需垫资施工,同时按毕叶灵的要求,使用毕叶灵担任负责人的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的资质进行工作,需要给付毕叶灵使用建设单位资质的管理费,管理费按照大金工程款的16%给付,因工程是毕叶灵联系并使用其公司资质,被告给付了毕叶灵管理费,而且自行垫资施工,付出劳动,在此工程上与原告无任何关系。被告与原告无劳务关系,也从未承诺过给付原告劳务费,原告现主张劳务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经审理查明,经原告牟永才介绍,被告借用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的资质,承建了新邱区大金厂房改造工程。上述事实,有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微信截图等以及当事人陈述,并经开庭质证,可以作为证据采信。本院认为,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虽经原告牟永才介绍,承建了新邱区大金厂房改造工程,但并未约定是否支付报酬,并且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应向其支付报酬,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牟永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牟永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斯琪书 记 员 刘华金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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