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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秀琴、曲凤玲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3民初12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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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民初12779号
  • 案件名称

    霍秀琴、曲凤玲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霍秀琴;曲凤玲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3民初12779号原告:霍秀琴,女,汉族,1993年4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曲凤玲,女,汉族,1974年12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告霍秀琴诉被告曲凤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霍秀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25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购买保险认识了被告,被告对原告称可以给原告办理公租房手续,原告信以为真,就交给被告25000元,被告给原告开有收据,此款于2014年6月15日交纳,至今已经七年有余,原告多次找被告催问,被告现电话不接,将原告的微信拉黑。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特来起诉,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秩序、经济秩序。本案中,原告称其为办理公租房资格相关事宜,向被告支付25000元,原告该行为系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扰乱机关单位的正常活动。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民事法律保护,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应驳回起诉。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霍秀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退回原告霍秀琴。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张西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王 泾书 记 员 童玉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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