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绍峰、乔宪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82民初44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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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82民初4456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绍峰、乔宪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绍峰;乔宪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82民初4456号之一原告:李绍峰,男,汉族,1960年9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乔宪风,男,汉族,1958年1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原告李绍峰与被告乔宪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李绍峰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及解除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绍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绍峰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乔宪风名下银行存款123,482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保全费1137元,由原告李绍峰负担。审判员 焦迎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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