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玲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152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1523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玲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玲玲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执1523号之一 被执行人:王玲玲,女,199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玲玲罚金一案中查明,本院执行标的,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至2022年5月28日,因数额较小,暂不处置,公XX依法扣押的54421元已经划拨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并按比例退赔给被害人,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乔元臣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解瑞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一超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24执877号之二 下一篇 李绍峰、乔宪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82民初4456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