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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玲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15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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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152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玲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玲玲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执1523号之一 被执行人:王玲玲,女,199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玲玲罚金一案中查明,本院执行标的,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至2022年5月28日,因数额较小,暂不处置,公XX依法扣押的54421元已经划拨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并按比例退赔给被害人,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乔元臣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解瑞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一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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