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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召召、晁粉利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恢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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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恢196号
  • 案件名称

    刘召召、晁粉利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礼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召召;晁粉利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5执恢196号申请执行人:晁某某,女,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晁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0)陕0425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晁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某某支付借款111000元及诉讼费用。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某某未能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金融账户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对其不动产进行了实地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某某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礼泉县XX镇XX村进行了实际调查,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人谈话,向其告知了本院查询财产情况,并说明此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25执恢1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  超  宏审  判  员    李  高  超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斌  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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