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召召、晁粉利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恢1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恢196号案件名称
刘召召、晁粉利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召召;晁粉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5执恢196号申请执行人:晁某某,女,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晁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0)陕0425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晁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某某支付借款111000元及诉讼费用。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某某未能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金融账户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对其不动产进行了实地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某某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礼泉县XX镇XX村进行了实际调查,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人谈话,向其告知了本院查询财产情况,并说明此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25执恢1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 超 宏审 判 员 李 高 超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斌 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绍峰、乔宪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82民初4456号之一 下一篇 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冀0426执1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