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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24执87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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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执87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锡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24执8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业海,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秦锡军,男,汉族,1979年10月30日出生,住平阴县。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秦锡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鲁0124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依法进行高消费限制。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部门、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保险、微信及支付宝等网络资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但因其余额较少,无扣划必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到平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秦锡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执行中,本院依法到济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秦锡军的公积金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执行中,本院依法到平阴县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询问孔村镇府前街村民,得知被执行人秦锡军早已不在该村居住,不知具体下落,在该村也无任何财产。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按规定报告个人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将本案的财产查控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通过询问,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本金43837.48元、保险费3696元、诉讼费494元、违约金及利息。未执行标的为本金43837.48元、保险费3696元、诉讼费494元、违约金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124执8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该恢复执行申请的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朱 斌审判员 贺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晓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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