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梅、魏世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8执2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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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执2100号案件名称
彭梅、魏世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当事人
彭梅;魏世欣;王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8执2100号申请执行人:彭梅,女,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魏世欣,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王欣,女,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彭梅与魏世欣、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魏世欣、王欣共计欠款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150元,魏世欣、王欣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完毕。申请人彭梅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根据人民法院认定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528执21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懿辉审判员 陈宗达审判员 易浩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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