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献永、杨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02执235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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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02执2350号之三案件名称
苗献永、杨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焦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苗献永;杨强强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02执235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苗献永,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杨强强,男,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献永与被执行人杨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苗献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2020)豫0802民初13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2执23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猛审判员 周荣应审判员 杜春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 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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