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水城县林业局、周粉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21执197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21执1979号
  • 案件名称

    水城县林业局、周粉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水城县林业局;周粉英
  • 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21执1979号申请执行人:水城县林业局,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2100947531XM;法定代表人:杨玉乾。被执行人:周粉英,女,1977年7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221行审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人水城县林业局11560元,执行费7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22日因被执行人周粉英与申请执行人水城县林业局达成了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水城县林业局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221执197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彭 江审判员 黄堂富审判员 赵祖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先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