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儒伍、王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8民初1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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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民初1757号案件名称
李儒伍、王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儒伍;王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8民初1757号原告:李儒伍,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新宁县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焜,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宁县。原告李儒伍与被告王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李儒伍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儒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儒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李儒伍负担。审判员 李兴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斐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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