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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儒伍、王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8民初1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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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民初1757号
  • 案件名称

    李儒伍、王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儒伍;王焜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8民初1757号原告:李儒伍,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新宁县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焜,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宁县。原告李儒伍与被告王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李儒伍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儒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儒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李儒伍负担。审判员  李兴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斐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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