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南、永丰县好亿多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5民初2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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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825民初2301号案件名称
周志南、永丰县好亿多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周志南;永丰县好亿多超市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5民初2301号原告:周志南,男,2001年2月12日生,汉族,永丰县人,大学在读,住永丰县。被告:永丰县好亿多超市,住所地:永丰县东大道东湖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5MA39C50L1K。经营者:张紫榆,女,汉族,住永丰县。原告周志南与被告永丰县好亿多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志南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志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交),由原告周志南负担。审 判 员 刘伟圣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阮妍满书 记 员 吴国凤1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5民初2301号原告:周志南,男,2001年2月12日生,汉族,永丰县人,大学在读,住永丰县。被告:永丰县好亿多超市,住所地:永丰县东大道东湖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5MA39C50L1K。经营者:张紫榆,女,汉族,住永丰县。原告周志南与被告永丰县好亿多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志南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志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交),由原告周志南负担。审 判 员 刘伟圣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阮妍满书 记 员 吴国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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