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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茹、刘永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苏07执复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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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执复114号
  • 案件名称

    张茹、刘永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茹;刘永岭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执复114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茹,女,汉族,住海州区。被执行人(原审异议人):刘永岭,男,汉族,住海州区。复议申请人张茹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6执异22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08年12月2日,海州区人民法院对张茹诉刘永岭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08)新民二初字第2091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张茹与刘永岭签订的郁州南路克立林供水点承包合同。二、刘永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茹转让费33000元。三、张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刘永岭电脑一台,业务电话两部(号码为×****),空桶160只、5000元押金收据、营业执照和税照各一本。根据张茹的申请,海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09)新执字第0249号,后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8日,该院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案号为(2021)苏0706执恢534号。刘永岭不服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21)苏0706执恢534号案对刘永岭的执行措施(多个账户被冻结);2、返还被扣划的存款1400元。事实与理由:本案所涉债务在2009年的时候已经了结,当时申请执行人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与刘永岭协商,并协商成功,已在2009年10月31日彻底了结。因此申请执行人无权再就本案判决书主张权利、也无权申请恢复执行。海州区人民法院另查明,刘永岭为证明其主张,向该院出具2009年10月20日由张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具体内容为:兹委托江苏省连云港市留诚社会事务调查所唐丽军为张茹委托代理人。代理事项:非诉讼代收债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代理期限:追索欠款结束终止。特别授权:承认、变更、放弃代收债务。该授权委托书下方有江苏忠羲清债公司盖章及由庄会敏书写“张茹与刘永岭克力林债务一案到此为止”内容。张茹针对上述授权委托书的质证意见为“我委托的是公司,合不合法我不懂,就是这个章上的公司,章印也不知道真假,没看到营业执照。那时候因为找不到人,执行局也找不到,所以我就找到这个公司,江苏忠羲清债公司驻连云港办事处。这个委托书上我名字确定是我写的,手印也是我按的”。海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张茹明确表明其曾委托江苏忠羲清债公司向被执行人刘永岭追索欠款,刘永岭也知道江苏忠羲清债公司受张茹委托追索欠款,因此,江苏忠羲清债公司与刘永岭达成的协议直接约束张茹和刘永岭。根据刘永岭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上有江苏忠羲清债公司与刘永岭达成的协议“张茹与刘永岭克力林债务一案到此为止”,该协议直接约束张茹和刘永岭,故应认定张茹与刘永岭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刘永岭已经履行完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刘永岭与张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因此,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海州区人民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苏0706执异224号执行裁定:一、终结(2008)新民二初字第2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撤销该院(2021)苏0706执恢534号案件对刘永岭的执行行为。张茹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执行法院没有注意到复议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复议人是委托连云港市留诚社会事务调查所的唐丽军帮助复议人催要欠款的,而刘永岭向执行法院提供的委托书的下半部分的实际催要债款的人是江苏忠羲清债公司,承办人是庄会敏。江苏忠羲清债公司与庄会敏都不是复议人委托的人,上述两家的行为对复议人都没有约束力。转委托又称之为复代理授权,授权委托书中没有转委托的事项,江苏忠羲清债公司与庄会敏去刘永岭处索要催款及放弃权利与复议人无关。江苏忠羲清债有限公司的印章不会在复议人出具委托时形成,应当在庄会敏与刘永岭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后形成的。复议人对该公司加盖印章的行为不知情,当然对复议人没有约束力。该公司是非法组织,未经工商登记,刘永岭疏于审查不能让复议人背黑锅。执行法院始终没有出示委托书的原件,该委托书的真实性存疑。由于上述等原因,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请求:撤销(2021)苏0706执异224号执行裁定,继续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永岭是否已经履行完毕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民事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异议裁定查明的事实,张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内容表明刘永岭对张茹的债务履行完毕,该授权委托书系张茹为追讨债权向第三人出具,受托人接受委托后,与刘永岭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其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张茹承担,如张茹认为受托人履行委托合同不当导致其权利受损,其可依据委托合同向受托人主张权利,但其无权再向刘永岭申请执行,故张茹要求刘永岭继续履行判决书的复议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原审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茹的复议申请,维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6执异224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胡海涛审 判 员 李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于学金书 记 员 孙宗慧法律条文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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