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琴、都义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526民初4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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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526民初4244号案件名称
斯琴、都义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斯琴;都义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526民初4244号原告:斯琴,女,1980年4月2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通辽市,身份证码:152327198004257426。被告:都义日,女,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其他信息不详。原告斯琴诉被告都义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都义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斯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斯琴负担。审判员 永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宝音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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