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凯、白小玲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1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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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执1277号案件名称
张凯、白小玲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张凯;白小玲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2执1277号申请执行人:张凯,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准格尔旗。被执行人:白小玲,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偏关县。本院在执行张凯与白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20)内0622民初30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凯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白小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所有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8月27日向我院递交限制消费申请书,我院于9月7日被执行人白小玲限制消费。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8月9日、2021年9月7日经过两次网络查控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白小玲在银行、互联网银行仅有零星存款;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白小玲在证券管理部门无证券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登记部门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8日,通过准格尔旗保障性住房和房产交易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白小玲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9日,通过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格尔旗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白小玲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我院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短信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张凯,张凯对我院查询结果无异议,也未能提供白小玲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美清审判员 巴 图审判员 高振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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