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淑云、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二线桥工程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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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49号之一案件名称
唐淑云、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二线桥工程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唐淑云;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二线桥工程分公司;曹玉泽;曹玉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49号之一原告:唐淑云,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二线桥工程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744180104F。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文海溪畔小区5号楼-7号楼门市。负责人:赵春江,该分公司书记。被告:曹玉泽,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曹玉成,男,38岁,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唐淑云与被告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二线桥工程分公司、曹玉泽、曹玉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唐淑云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二线桥工程分公司、曹玉泽、曹玉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淑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淑云撤回对被告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二线桥工程分公司、曹玉泽、曹玉成起诉。案件受理费1318.00元,减半收取计659.00元,由原告唐淑云负担。审 判 长 韩召峰审 判 员 宋 军审 判 员 王胜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珍玺书 记 员 冯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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