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隆昌市恒宇模具厂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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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773号案件名称
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隆昌市恒宇模具厂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隆昌市恒宇模具厂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773号原告: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华路三段88号汇融广场1栋4单元(B座)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62951818P。法定代表人:王上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凤莲,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隆昌市恒宇模具厂,住所:四川省隆昌市红光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680402838Y。法定代表人:曾传琼。原告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隆昌市恒宇模具厂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隆昌市恒宇模具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隆昌市恒宇模具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1元,由原告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钱定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唐宗会书 记 员 唐宗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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