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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桂凤、廖运发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1执723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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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1执723号之五
  • 案件名称

    黎桂凤、廖运发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阳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黎桂凤;廖运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1执72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黎桂凤,女,1976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廖运发,男,1964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黎桂凤与被执行人廖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321民初1617号民事调解书作出裁定,于2021年8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廖运发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的银行账户。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廖运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依法强制划拨了其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元。此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故应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对被执行人廖运发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账号为62×××93的账户存款人民币65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黎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黎 超代书记员 周圆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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