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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颖靓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04执6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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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04执6263号
  • 案件名称

    章颖靓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章颖靓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04执6263号被执行人:章颖靓,男,1994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的章颖靓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104刑初669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章颖靓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章颖靓履行缴纳罚金7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章颖靓银行存款7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章颖靓尚未支取的收入7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章颖靓价值为7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静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雪芹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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