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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建华、王检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1执恢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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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恢221号
  • 案件名称

    田建华、王检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田建华;王检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1执恢221号申请执行人:田建华,女,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市。被执行人:王检生,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建华与被执行人王检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祁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检生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建华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检生邮寄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王检生名下登记有房屋,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依法裁定采取查封措施,经核实被执行人王检生年逾九十的父母住在上述房屋,为避免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该房屋暂不宜处置,故本院未采取执行处置措施;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8月3日、9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在人行、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保险信息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王检生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依法裁定采取冻结措施;于2021年9月22日依法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588.4元,并于2021年9月23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无财产;因被执行人王检生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8月1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检生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王检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8日止,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35,000元,执行到位1,588.4元,尚有33,411.6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田建华发现被执行人王检生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海平审 判 员 江柏林审 判 员 周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申 露书 记 员 孙思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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