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安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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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524号案件名称
涉县安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涉县安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仲拯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524号原告:涉县安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枫美蓝堡湾小区**楼**112商铺。法定代表人:张玉良,任公司经理。原告: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国贸中心****法定代表人:王虎安,任公司总经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保廷,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仲拯,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涉县。原告涉县安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仲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涉县安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涉县安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元,由二原告涉县安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同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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