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大芳、刘刚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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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272号案件名称
梅大芳、刘刚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梅大芳;刘刚;孙玉军;周国富;朱天夫;刘荣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272号申请执行人:梅大芳,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周国富,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申请执行人:刘刚,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申请执行人:孙玉军,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朱天夫,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刘荣,女,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关于梅大芳、周国富、刘刚、孙玉军申请执行朱天夫、刘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682民初35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天夫、刘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梅大芳、周国富、刘刚、孙玉军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询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封了朱天夫、刘荣所有的位于丹东市××大街××单元××号房屋(建筑面积136.82平方米)。现案外人时刻提出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尔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更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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