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红、刘新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505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505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小红、刘新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小红;刘新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5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小红,男,生于1970年2月3日,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高坝店镇芦园沟村王庄组,身份证号码:612525197002031516。被执行人:刘新有,男,生于1971年9月12日,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高坝店镇高坝街社区下街组118号,身份证号码:612525197109121319。申请执行人王小红与被执行人刘新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1024民初14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刘新有偿还原告王小红借款20000元,其中10000元于2021年2月11日前给付,剩余10000元于2021年5月1日前给付。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刘新有未按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王小红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刘新有履行调解书中2021年5月1日前偿还借款10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新有无银行存款、商品房产、工商股权等财产,其名下有车牌号为陕H67619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因逾期未检验,现已报废,申请执行人亦不要求执行该车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新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房小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席 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姜志荣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2执2280号之一 下一篇 梅大芳、刘刚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2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