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1、马某2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25民初8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525民初881号案件名称
马某1、马某2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马某1;马某2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25民初881号原告:马某1,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被告:马某2,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马某1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某1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马某1负担。审判员 马世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宝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梅大芳、刘刚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272号 下一篇 深圳市恒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葛东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4民终1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