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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1、马某2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25民初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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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25民初881号
  • 案件名称

    马某1、马某2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25民初881号原告:马某1,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被告:马某2,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马某1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某1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马某1负担。审判员  马世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宝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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