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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俊峰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307执1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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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07执1679号
  • 案件名称

    宋俊峰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宋俊峰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307执1679号被执行人:宋俊峰,男,1980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系(2020)粤0307刑初204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关于上述被执行人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刑初204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宋俊峰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内容,上述案件于2021年1月21日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经审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宋俊峰名下财产人民币12000元,并向深圳市财政局划付。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刑初2044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刑初2044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国执行员  张 晗执行员  李婉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晓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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