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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安县支行、屈晓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5执5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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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5执595-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安县支行、屈晓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安县支行;屈晓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5执59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安县支行,住所地:镇安县。负责人:班玉忠,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齐长春,男,196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被执行人:屈晓明,男,1980年2月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屈晓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1025民初55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内容为:一、被告屈晓明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安县支行偿还编号为61020120130018936借款合同中逾期贷款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标准计算。并从2021年7月1日起按照原贷款合同按期偿还贷款。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安县支行与屈晓明签订的将其位于镇安县永乐街道办事处前街天坤阳光雅居3单元601室,他权证号为“镇房他证镇安县字第2013-183号”;编号为61020120130018936房产抵押担保合同有效,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屈晓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安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屈晓明于2022年1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安县支行偿还借款10000.00元,之后每月偿还2000.00元直至本息还清为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1025执59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明阳审判员  陈怀军审判员  姚其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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