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彬、邹永晴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8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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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808号之一案件名称
邹彬、邹永晴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邹彬;邹永晴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8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彬,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邹永晴,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彬与被执行人邹永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邹永晴应向申请人邹彬支付工资款12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80元,但被执行人邹永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邹永晴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8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曾 辉审判员 彭 鹏审判员 刘慧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福桂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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