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立胜、王进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7执31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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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7执3128号之一案件名称
朱立胜、王进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朱立胜;王进平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7执3128号之一申请人:朱立胜,男,194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王进平,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207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进平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利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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