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头支行、胡克催督促程序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令(2021)浙0182执11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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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82执1163号之一案件名称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头支行、胡克催督促程序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令审理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头支行;胡克催案件缘由
督促程序案件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82执11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头支行,住所地建德市航头镇溪沿村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704291264A。 诉讼代表人:叶建新,行长。 被执行人:胡克催,男,汉族,住建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头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克催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82民督23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克催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头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5052.86元(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付),案件受理费39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胡克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胡克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胡克催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胡克催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在本院有其他案件未履行,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胡克催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并采取悬赏执行措施。同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法定不准出入境通报备案、公布债务人名录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头支行。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1年9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5052.86元(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付),案件受理费392元。 综上,被执行人胡克催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82执11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永红 人民陪审员钱晓 人民陪审员卢慧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方浩权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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