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辉、天津市大成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04执5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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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5216号案件名称
李辉、天津市大成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辉;天津市大成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04执5216号李辉、天津市大成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申请执行人李辉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大成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66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经我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21)津0104执5216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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