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园林管理处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4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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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4657号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园林管理处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园林管理处;大连市沙河口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4657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河路65A113。责任人:殷顺智。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园林管理处,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甘井子路14号。法定代表人:赵连胜。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140号。法定代表人:朱皖宁。本院在受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园林管理处、大连市沙河口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大连市沙河口区市政公用事务服务中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09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岱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姜 翀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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