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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丹东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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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576号
  •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丹东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丹东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57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91年5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丹东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丹东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兰善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程 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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