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监外执行刑事决定书(2021)吉2405刑更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2405刑更3号案件名称
明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监外执行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井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明亮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1)吉2405刑更3号 罪犯明亮,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吉2405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罪犯明亮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经查,根据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九、5.淋巴瘤的规定,该罪犯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条款,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明亮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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