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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监外执行刑事决定书(2021)吉2405刑更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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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5刑更3号
  • 案件名称

    明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监外执行刑事决定书
  • 审理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龙井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明亮
  • 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1)吉2405刑更3号 罪犯明亮,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吉2405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罪犯明亮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经查,根据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九、5.淋巴瘤的规定,该罪犯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条款,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明亮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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