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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美、单增吉布等尕才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藏0621执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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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藏0621执182号
  • 案件名称

    其美、单增吉布等尕才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嘉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嘉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其美;单增吉布;尕才仁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嘉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藏0621执182号申请执行人:其美,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藏族,住西藏嘉黎县。        申请执行人:单增吉布,男,1980年6月4日出生,藏族,住西藏拉萨市。        被执行人:尕才仁,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玉树市。       申请执行人其美、单增吉布与被执行人尕才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藏2422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21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其美、单增吉布与被执行人尕才仁、担保人普措闹江、其美卓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尕才仁欠申请执行人其美、单增吉布100000元,约定于2022年9月9日前支付45000元,2023年9月9日前支付45000元,2024年9月9日前支付10000元。担保人普措闹江、其美卓玛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其美与被执行人尕才仁、担保人普措闹江、其美卓玛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约定履行的履行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藏0621执18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赤来罗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索朗巴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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