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美、单增吉布等尕才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藏0621执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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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藏0621执182号案件名称
其美、单增吉布等尕才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嘉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其美;单增吉布;尕才仁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嘉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藏0621执182号申请执行人:其美,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藏族,住西藏嘉黎县。 申请执行人:单增吉布,男,1980年6月4日出生,藏族,住西藏拉萨市。 被执行人:尕才仁,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玉树市。 申请执行人其美、单增吉布与被执行人尕才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藏2422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21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其美、单增吉布与被执行人尕才仁、担保人普措闹江、其美卓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尕才仁欠申请执行人其美、单增吉布100000元,约定于2022年9月9日前支付45000元,2023年9月9日前支付45000元,2024年9月9日前支付10000元。担保人普措闹江、其美卓玛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其美与被执行人尕才仁、担保人普措闹江、其美卓玛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约定履行的履行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藏0621执18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赤来罗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索朗巴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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