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刘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8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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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8437号案件名称
陕西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刘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陕西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刘朋;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正波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8437号原告:正波,男,汉族,1995年10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长武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510282718。被告:刘朋,男,汉族,1986年3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合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603084855。被告:陕西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794106164W。法定代表人:李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红,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634。负责人:田志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正波诉被告刘朋、陕西蚂蚁物流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正波于2021年9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正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后,由原告正波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张 雪 芳 二〇二一年 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格打印:相丽华 校对:马格 2021年 月 日送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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