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百汇领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8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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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8334号案件名称
网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百汇领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网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百汇领鲜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8334号申请人:网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4号楼11层1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18380410A)。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凯,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光,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无锡百汇领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运河东路555-28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22BL464Q)。法定代表人:张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网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百汇领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网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百汇领鲜食品有限公司价值1173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同意为网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网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百汇领鲜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3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琪霖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周优育书 记 员 陆 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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