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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涛、王豪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11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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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11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冯涛、王豪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冯涛;王豪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1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冯涛,男,汉族,1988年2月18日出生,住南召县。委托代理人:王东方,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豪,男,汉族,1983年12月7日出生,住南召县。冯涛与王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1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王豪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冯涛租赁费47000元。因王豪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冯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6月11日、7月8日、9月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较多的账户本院已冻结,并划拨278.29元,用于交纳执行费。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三、2021年7月1日,向南召县房管局、南召县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四、2021年9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本院已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未征集到相关线索。六、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在户籍地无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47487.5元,实际执行到位278.29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李闪闪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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