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青云、刘贵庆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73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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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737号之三案件名称
徐青云、刘贵庆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徐青云;刘贵庆;徐叶兰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73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徐青云,女。被执行人:刘贵庆,男。被执行人:徐叶兰(刘贵庆之妻),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青云与被执行人刘贵庆、徐叶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青云与被执行人刘贵庆、徐叶兰于2021年8月31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双方已经在按和解协议履行,但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26执7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卫东审判员 李 全审判员 周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徐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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