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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青云、刘贵庆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73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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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737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徐青云、刘贵庆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徐青云;刘贵庆;徐叶兰
  • 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73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徐青云,女。被执行人:刘贵庆,男。被执行人:徐叶兰(刘贵庆之妻),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青云与被执行人刘贵庆、徐叶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青云与被执行人刘贵庆、徐叶兰于2021年8月31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双方已经在按和解协议履行,但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26执7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卫东审判员  李 全审判员  周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徐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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