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甘0502民初3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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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甘0502民初3411号案件名称
张某、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某;唐某;天水永益超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502民初3411号原告:张某,男,汉族,住天水市。被告:唐某,男,汉族,住天水市。被告:天水永益超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二十里铺邓家庄村二组543号。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728号福文大厦19幢3层北面。负责人:秦浩然,该公司经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唐某、天水永益超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缴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审 判 员 王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璟娟书 记 员 梁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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