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均、李冬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1执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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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执768号案件名称
凌均、李冬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凌均;李冬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1执768号申请执行人:凌均,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县渣江镇南正街23号。被执行人:李冬军,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建设北路86号。申请执行人凌均与被执行人李冬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的(2019)湘0421民初22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冬军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凌均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传票;于2021年7月14日、2021年7月20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2021年7月16日分别向衡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阳县管理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注册、无股东出资、无对外投资信息、无证券资产、无收益类保险产品等财产;有住房公积金50682.85元,因不具备扣划条件未予扣划,有3台小车,因未实际控制暂未处置。至今,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李冬军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且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在此之前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9日止,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000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学审判员 宁北军审判员 周小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巧琼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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