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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乃江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8执1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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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08执1324号
  • 案件名称

    李乃江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乃江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8执1324号被执行人:李乃江,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李乃江追缴诉讼费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李乃江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80元(即案件受理费58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圣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俞宏芳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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