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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严俊峰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524执恢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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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恢217号
  • 案件名称

    刘鹏、严俊峰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刘鹏;严俊峰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524执恢217号刘鹏、严俊峰:申请执行人刘鹏与被执行人严俊峰产品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4民初11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严俊峰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刘鹏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严俊峰赔偿饲料款及治疗费14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10元。在执行期间,因被执行人严俊峰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依法终结执行。2021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刘鹏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严俊峰向申请执行人刘鹏履行了14000元(其中用草料折抵200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110元。申请执行人刘鹏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严俊峰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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