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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耀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朗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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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1518号
  • 案件名称

    山东耀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朗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山东耀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朗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耀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珠江大街5号。法定代表人:李耀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明,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朗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丁豪广场6号楼1-1206。法定代表人:沙启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超,山东金钥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耀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朗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泽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鲁01民初698号民事判决,耀华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1565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将该案发回重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5日重新立案,并于同年5月25日作出(2021)鲁01民初864号民事判决,耀华公司又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4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耀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明、被上诉人朗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超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耀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耀华公司支付朗泽公司价款6000元,违约金以6000元为计算基数;2.一、二审诉讼费由朗泽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为耀华公司支付了3万元与本案无关是错误的。2019年8月2日朗泽公司要求支付《信息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的前期费用3.6万元,而耀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耀华称“只能想办法从生产资金中挤,只能给3万元”,后耀华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8月22日支付了工程启动资金3万元。该款项支付时,双方的《服务合作协议》尚未签订,且该协议未履行。因此,耀华公司支付的3万元是涉案合同的工程启动资金。(二)原审法院认定耀华公司先支付工程款后,再另行要求朗泽公司继续履行工程的安装、调试、培训等合同义务是错误的。合同履行顺序是双方约定,原审法院不能强行变更。朗泽公司只进行了演示(测试、联调),演示后就卸掉全部拿走,成果根本未交付,更未培训,涉案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三)耀华公司仅对未足额支付的工程启动资金6000元负违约责任。朗泽公司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朗泽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耀华公司:1.支付朗泽公司工程价款12万元;2.支付朗泽公司截止到2020年1月15日的违约金59868元(2020年1月15日起至耀华公司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以1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3.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耀华公司原审辩称:耀华公司已经支付了3万元,合同明确约定,整个工程在安装调试和培训完成后3日内付款,支付全款的条件未成就。朗泽公司已经将安装上的设备擅自取走也未进行任何培训,所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不构成全面解除的条件。即便构成违约,朗泽公司主张违约金按年息24%的标准计算也过高,请求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标准予以调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29日,朗泽公司(乙方)与耀华公司(甲方)签订涉案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开发耀华医疗YH1800物联信息工程,项目工期为2019年7月3日完成试点测试,后续完善功能性,至产品化的工期为45个工作日。甲方负责向乙方提出详细的用户需求,为乙方工作人员了解具体业务提供详细的文字、图片,机组数据及模拟数据等相应资料,并与乙方充分讨论,以便乙方制定详细的程序设计方案,提供本系统运行所需的软、硬件环境及相应网络环境,并及时足额向乙方提供项目所需启动资金及后续费用结算。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需求,成立专项研发实施队伍,承担甲方工程的设计、开发与实施培训,以保障技术上的先进性、主流性,及各项工作的规范性,对后续甲方尿检设备提供与YH-1800相同功能服务等。甲方应从合同签署之日起,按本合同中所规定的付款方式,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工程开发费用。逾期支付,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3‰/天。工程调试培训完结后,乙方提供一年内的免费维护服务。本合同总额为12万元(本价格含税,价格除软硬件设计费用外,另包含测试所需一套硬件设备)。工程启动资金为合同价款的30%,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其余款项将于工程完成(指完成工程的安装、调试、培训)后三个工作日内结清。涉案合同附件约定,YH-1800是耀华医疗推出的新型数字化尿液分析仪,可通过传感器监测多种参数。现计划将这些参数送到数据中心,使公司维护人员实时了解YH-1800的运行状态,出现问题能够及时解决;监测的参数长时间保存,后期可进行数据分析;实现YH-1800在线自动升级功能。为实现以上需求,整个系统设计包括物联网模块,物联网平台和前端应用APP模块。物联网模块,作为YH-1800的配件,安装在YH-1800中,主要实现数据的收集及传输功能,通过接口读取YH-1800的参数,通过运营商网络传输到物联网平台。物联网平台,实现YH-1800接入、通信、设备数据解析存储等功能,同时提供认证、安全服务,提供数据推送服务。前端应用APP模块,基于Web端管理平台,实现接入设备的可视化管理,实现设备的告警信息监控。2019年7月18日,朗泽公司到耀华公司处对耀华医疗YH1800物联信息工程模块进行了测试;2019年7月25日,朗泽公司对耀华医疗YH1800物联信息工程模块进行了联调,对上述测试、联调,耀华公司职工李院华在《工程进展信息表》上签字确认通过。朗泽公司法定代表人沙启稳和耀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耀华自2019年7月3日至8月14日通过微信聊天沟通合同履行、款项支付。聊天记录显示:7月27日,沙启稳称YH1800云平台细节已基本处理完毕,现在需要上线运行及平台报警信号的规范,要求耀华公司安排现场试运行的时间;8月1日,沙启稳称把数据模块放在这里,插到YH1800机器上就可以了;8月2日,李耀华提出YH1800项目先停了吧,1800方案已作废,现在只能想办法从生产资金中挤,只能给你三万元。聊天记录中,朗泽公司一直催促耀华公司支付启动资金和工程款,耀华公司一直拖延。朗泽公司认可硬件设备物联网模块,在联调测试完以后就带回去了。没有交付耀华公司是因为其单方中止合同,无法交付。朗泽公司称,这一套设备是数据传输模块,市场价格大概是250元一个。耀华公司注册成立于2011年4月19日,注册资本412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Ⅰ类、Ⅱ类、Ⅲ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民用一次性防护口罩、消杀用品的生产、销售等。朗泽公司为证明其为履行合同项目支出美工设计外包费用2万元、设计人员费用71012.83元,提供技术开发合同一份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工资表两张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经质证,耀华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认可。原审法院认为,上述技术开发合同中的信息并未指向涉案合同,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银行电子回单没有明确收款方。因朗泽公司未提供其与员工签订的合同,原审法院无法认定工作表中人员为其员工,即便该工资表为真实,也不能证明仅为涉案合同而支付,故原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耀华公司为证明其已经支付朗泽公司3万元,提供了2019年8月21日金额为7000元、8月22日金额为23000元的付款凭证两张。经质证,朗泽公司认为上述付款基于朗泽公司与耀华公司的其他业务,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朗泽公司提供反证2019年8月20日与耀华公司签订的《服务合作协议》一份及与该协议对应的朗泽公司法定代表人沙启稳和耀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耀华自2019年8月20日至8月22日微信聊天记录。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服务合作协议》与2019年8月20日至8月22日微信聊天记录时间相符。微信聊天记录中,沙启稳提供的银行账户、李耀华答应付款的金额(两笔是7000元和23000元)、收款凭证时间及聊天的时间顺序,均与耀华公司主张的3万元付款事实相对应。因此,耀华公司提供支付朗泽公司3万元的证据,与本案合同争议的内容无关联性。原审法院认为:2019年6月29日签订的涉案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约定,工程启动资金为合同价款的30%(即3.6万元),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其余款项将于工程完成(指完成工程的安装、调试、培训)后三个工作日内结清。耀华公司至今未付工程启动资金3.6万元,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但朗泽公司仍依约履行合同,到耀华公司处对合同项目模块进行了测试、联调,获得通过,说明合同项目涉及的物联网模块、物联网平台和前端应用APP模块等开发义务,朗泽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已经完成。耀华公司单方中止合同,造成朗泽公司无法最终完成安装并履行涉案合同约定的后续培训义务。合同项目无法推进完成的责任在于耀华公司单方中止合同,耀华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其又提出以完成工程的安装、调试、培训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款的合同条款作为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基于朗泽公司履行了涉案合同的开发义务,其要求耀华公司支付12万元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耀华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其仍可另行要求朗泽公司继续履行工程的安装、调试、培训等合同义务。关于朗泽公司要求耀华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涉案合同第五条第4款约定耀华公司应从合同签署之日起,按本合同中所规定的付款方式,及时足额向朗泽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开发费用。逾期支付,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3‰/天。朗泽公司虽主动调低违约金计算标准,主张以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但耀华公司仍认为违约金计算数额过高,提出了调整降低的请求。违约金具有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性质,朗泽公司的主要损失是耀华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资金占用损失,故原审法院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按照相应时期的贷款利率计算。涉案合同于2019年6月29日签订,合同约定启动资金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朗泽公司主张的支付启动资金3.6万元违约金起始日期应为2019年7月4日。涉案合同约定工期为45个工作日,其余款项8.4万元将于工程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结清,朗泽公司主张的支付剩余款项8.4万元违约金起始日期应为2019年9月5日。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耀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朗泽公司工程款12万元;二、耀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朗泽公司违约金(以3.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8.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朗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897元,由朗泽公司负担897元,由耀华公司负担3000元。二审中,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2020)鲁01民初698号案件庭审笔录记载,耀华公司确认首付款30%并未支付。关于涉案合同应如何处理,双方在本院询问时均表示可以继续履行。本院认为:涉案合同成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之前,本案纠纷系因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法律事实引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涉案合同如何处理;(二)耀华公司支付的3万元是否为涉案合同价款;(三)耀华公司是否应全额支付合同价款及相应的违约金。(一)涉案合同如何处理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虽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但现双方均表示愿意继续履行,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双方仍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己方义务。(二)耀华公司支付的3万元是否为涉案合同价款耀华公司曾在(2020)鲁01民初698号案件庭审笔录中表示涉案合同工程启动资金即合同价款30%并未支付,后又提交付款记录主张已支付3万元合同价款。对此,朗泽公司提交了《服务合作协议》及相关聊天记录,主张该3万元系《服务合作协议》项下价款,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该协议于2019年8月20日签订,约定签订后一个工作日内支付三万元,双方在协议签订后沟通付款事宜,耀华公司在协议签订后两日内共支付3万元,故协议约定、聊天记录内容和付款记录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朗泽公司的主张。同时,耀华公司作为委托方,理应知悉价款支付情况,但却就该基本事实前后陈述不一致。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该3万元并非涉案合同价款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耀华公司未依约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30%即3.6万元的工程启动资金,已构成违约,原审判决其支付该价款及相应的违约金正确,应予维持。(三)耀华公司是否应支付合同全款及相应的违约金根据《工程进展信息表》记载,耀华公司确认涉案项目已通过测试和联调,朗泽公司负责人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告知“把数据模块放在这里,插到YH1800机器上就可以了”,即涉案项目已基本完成,耀华公司也未提出异议,故原审法院认定朗泽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已经完成涉案合同项目涉及的物联网模块、物联网平台和前端应用APP模块等开发义务于法有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朗泽公司已基本完成涉案项目的开发、测试和联调等主要合同义务后,耀华公司无正当事由且在未取得朗泽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单方中止本案合同的履行,导致朗泽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后续培训等合同义务。朗泽公司已基本完成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理应依约取得价款。耀华公司单方中止合同,不履行协助义务,不正当地阻止向朗泽公司支付合同约定全部款项的条件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故朗泽公司有权要求耀华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款项。耀华公司以朗泽公司未完成培训等义务为由拒绝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耀华公司向朗泽公司支付全部合同款项并承担违约金并无不当。因双方在二审中同意继续履行涉案合同,耀华公司应在收到合同约定的全部款项后依约履行相关培训等合同义务。如双方在后续履行合同过程中仍存在纠纷,可各自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无误;耀华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97元,由山东耀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卓斌审 判 员 董 胜审 判 员 黄中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文琳书 记 员 郭云飞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518号案由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合议庭审判长:徐卓斌审判员:董胜、黄中华法官助理:陈文琳书记员:郭云飞裁判日期2021年9月26日关键词合同履行;违约责任;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耀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朗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主文:一、被告山东耀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朗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万元;二、被告山东耀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朗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8.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济南朗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法律问题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认定裁判观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已基本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一方,理应依约取得价款。单方中止合同,不履行协助义务,不正当地阻止支付合同约定全部款项的条件成就,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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