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跃杰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4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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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4452号案件名称
彭跃杰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彭跃杰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2民初4452号起诉人彭跃杰,男,汉族,1961年7月8日生,住定州市。2021年8月27日,本院收到彭跃杰的起诉状,起诉人彭跃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定州市李亲顾彭家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彭家庄村委会)向起诉人依法公布2017年起至今村委会的集体财产状况;起诉人要求查阅、复制彭家庄村委会2017年起至今的会计账目资料;2.本案诉讼费用由彭家庄村委会承担。起诉的事实与理由:起诉人系李亲顾镇彭家庄村的村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六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起诉人作为村委会的集体成员,有权要求彭家庄村委会依法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有权要求查阅、复制彭家庄村委会2017年起至今的会计账目资料;彭家庄村委会有义务接受村民的监督。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故起诉人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应向相关部门反映解决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彭跃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曼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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