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弟国、张江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7民督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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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7民督110号案件名称
袁弟国、张江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赫章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袁弟国;张江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7民督110号申请人:袁弟国,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申请人:张江(曾用名张江咡),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申请人袁弟国与被申请人张江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申请人袁弟国于2021年9月13日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弟国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系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终结督促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16.66元,由申请人袁弟国负担。审判员 毛 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思思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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