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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弟国、张江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7民督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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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7民督110号
  • 案件名称

    袁弟国、张江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赫章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袁弟国;张江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7民督110号申请人:袁弟国,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申请人:张江(曾用名张江咡),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申请人袁弟国与被申请人张江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申请人袁弟国于2021年9月13日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弟国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系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终结督促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16.66元,由申请人袁弟国负担。审判员 毛 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思思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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