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定武、周桂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293号之六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293号之六案件名称
雷定武、周桂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雷定武;周桂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29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雷定武,男,194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周桂群,女,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审理雷定武与周桂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21)川1124民初710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川1124执保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雷定武坐落在四川省井研县房屋一套。现该案已进入执行,应当解除对雷定武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雷定武坐落在四川省井研县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开兴、付友印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24执67号 下一篇 庞双意、丁步林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803执恢7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