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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定武、周桂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293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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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293号之六
  • 案件名称

    雷定武、周桂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雷定武;周桂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29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雷定武,男,194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周桂群,女,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审理雷定武与周桂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21)川1124民初710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川1124执保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雷定武坐落在四川省井研县房屋一套。现该案已进入执行,应当解除对雷定武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雷定武坐落在四川省井研县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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