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开兴、付友印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24执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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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24执67号案件名称
王开兴、付友印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长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开兴;付友印;蔡月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24执67号申请执行人:王开兴,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辽宁好谋律师事务所律师,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付友印,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被执行人:蔡月侠,女,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开兴与被执行人付友印、蔡月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9)辽0224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及到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收益类保险等情况,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栾玉广审判员 胡 銮审判员 代丁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新晔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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